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上海合同违约纠纷法律咨询,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上海合同违约纠纷法律咨询。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上海合同违约纠纷法律咨询,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离婚调解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上海合同违约纠纷法律咨询
若遇法律纠纷该如何选择律师:1、要确定涉及法律纠纷是什么类型案件,要根据案件类型选择律师。选择律师途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亲朋好友介绍,一是网络搜索。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找到律师,要从律师的简历介绍、外表形象、衣着打扮、待人接物等表面现象中去获取相关信息。依据这些信息来判断该律师的素养、品味和层次,看是否能够担当,是否值得托付。通过这些信息来判断律师是否值得信赖,是否值得委托。2、律师费的高低怎么选择。其实律师费的高低与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及律师本人的社会声誉、服务能力、办案质量、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有关,不能单纯只看律师费的高低。当然可以把律师之间的收费进行比较。律师之间素质不齐,办案思路,有名度不同,技能经验,专业与否品牌声誉不同,也许案件承办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律师费有差别比较正常。浦东新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劳动纠纷中的注意事项与误区: 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法条还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适用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当时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相关部门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绝担任代理人的权利。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自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自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劳动纠纷中的注意事项与误区: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上海房租纠纷律师
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上海合同违约纠纷法律咨询
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上海合同违约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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